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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区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x区x路x号附x号,现住x市X区x路x附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x市X区xx(系个人经营),住所地x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

业主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又名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经理,住x市X组x号。

原告xx与被告xx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冬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08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元保证金,进被告单位工作。被告口头承诺400元/月起价加奖金,最少1300元/月,还有每月4天假。可是工作后无假期,节假日反而工作时间更长。考勤由领号牌签字为准,每月不签字划押由店长发钱400元至700元不等。2010年12月6日一员工xx收贵衣入库,15日原告清库时发现少二件,并向被告汇了报。但是在2011年1、2月共扣了原告500元。原告对扣钱及不签订劳动协议不服而愤愤离职,并提出劳动经济补偿,遭拒绝。同年5月,原告向万盛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以原告帮零工(小时工)为由拒绝监察。8月诉讼法院要求赔偿,因劳动关系因素撤诉。9月申请仲裁,调解无效。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2年8个月的每月加班费4天×32个月×50元/天×3倍罚=x元;2、2年8个月的离职补偿:3个月×1500元×2倍罚=9000元;3、2008年6月至2011年2月按2009年市职工月均工资及他人工资表上计算1500元/月的工资差额,[32个月×(1500元-已支付的每月平均约700元)]×2倍罚=x元;4、无故扣去的工资500元;5、失业保险金570元×50%(按农民工计算)×12个月=3420元;6、社保金32个月×1500元×20%=9600元。以上共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xx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未缴纳的:1、失业保险金570元×50%(按农民工计算)×12个月=3420元;2、社保金32个月×1500元×20%=9600元。以上共计x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辩称,原告xx不是我单位职工,其从未在我单位上过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6月7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因被怀疑弄丢了衣服及不签订劳动协议等原因,原告离职,并向被告提出劳动经济补偿,遭拒绝。同年5月,原告向万盛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以原告帮零工(小时工)为由拒绝监察。同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未确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撤诉。同年9月申请仲裁,重庆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事项。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一、被告为原告缴纳未缴纳的:1、失业保险金570元×50%(按农民工计算)×12个月=3420元;2、社保金32个月×1500元×20%=9600元。以上共计x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换言之,只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劳动者向法院请求赔偿的,法院才能受理。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金及社保金而引起争议,此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社保管理部门解决的争议,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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