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程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未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8日结婚,婚后领养一女取名范某娟,今年9岁,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虐待、殴打原告,且不给原告看病,双方感情破裂分居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养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前、婚后财产,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某,也未某交书面答辩状。
原、被告均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1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某育子女,2010年11月双方领养一女孩取名范某娟,现年9岁。结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12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审判员胡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