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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东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X区X路甲X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邦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全额返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崔峨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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