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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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男,40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冯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1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x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固刑初字第X号]。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经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得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一案二审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该二案应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二个案件应当合并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4日、2012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杨强,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亚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6日下午,家住固始县X乡街道的许泽平同其姨哥张××等人前往沙河铺乡X组一赌场内赌博。期间张××因赌资与他人发生纠纷和厮打,许泽平欲上前帮助张××时,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厮打。两人厮打10余分钟后被人拉开,双方均有轻度外伤。二人在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对许泽平头面部也打了一巴掌。2010年8月18日上午,许泽平病危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尸体检验鉴定,许泽平系外伤造成左大脑中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1、追究被告人王某、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2、二被告共同赔偿导致受害人许泽平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间接受害人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39元。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我不是故意伤害,只能是过失;我没用拳头打他的头部;除我之外被害人也与别人发生过厮打;打完架之后,许泽平当时还好好的,还进县城吃饭喝酒,他主要是因为喝酒过多导致死亡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即并非被告人王某一人殴打被害人,动脉瘤破裂并非单纯外伤所致,高血压、醉某亦可导致动脉瘤破裂;二是即使证实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害人身前患动脉瘤,徒手打击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亦有过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全部事实。

被告人李某辩解称,我是在拉架过程中被害人许泽平还要打的情况下轻轻地打了他一巴掌,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打的程度轻,愿意赔偿,要求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无犯罪故意,客观行为仅轻打一巴掌,死亡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高血压、醉某、救治不当均可造成死亡,被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民事部分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下午,家住固始县X乡街道的许泽平同其姨哥张××等人中午在一起吃饭并饮酒后,前往沙河铺乡X组一赌场内赌博。期间张××因赌资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厮打。许泽平上前帮助张××时,与被告人王某发生冲突,继而厮打。两人相互用拳脚踢、打对方并撕拽、摔跤,约10余分钟后被人拉开,双方均有轻微外伤。二人在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乘拉架之机对许泽平头面部也打了一巴掌。报警后许泽平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并询问后各自回家。许泽平回家后其家人及邻居发现其精神状态不好,休息不好,饮食下降,并自述头疼、脖某、恶心等。2010年8月18日上午,许泽平病重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许泽平系外伤造成左大脑中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

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人民币15.5万元,此款为赔偿总数额的一部分,不影响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王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因本案尚有其他责任人未受到追究,原告王某暂行撤回对王某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0年8月16日下午,和我打架的那个男人,我只知道他姓许,不知道名字。8月16日中午我自己在家吃的饭、喝的酒,有些醉,饭后睡了会。下午3点多我就到夹河村的一赌场去赌博,到赌场后看见“迎生子”在坐庄,赌的是“龛干子宝”,我便上去赌,不到半个小时我带的130元钱就输完了,接着我就自己一个人到赌场东边一户人家屋后乘凉。我坐有十分钟左右就听见赌场那边有人吵架,我便跑过去看,见“迎生子”跟“老摁”两个人正在相互厮打。老许是跟“迎生子”一起去的赌场,于是他就帮“迎生子”跟“老摁”叫唤。这时我赶过去拉老许,并且跟他说你一个分水人,到沙河来闹啥子。然后他就骂了我一句管你啥事,接着就踢我一脚,打我一拳。我看见他这样就不愿意了,上去朝他胸口捅一拳。打这下后我们两个人就开始相互厮打,拳打脚踢的朝对方身上、头部乱打一气。我俩打的过程中“迎生子”也上去帮老许,但他没有直接动手打我,只是在老许打我的时候从后面把我搂着,从表面上看就是拉偏架。这期间我还被他俩给摔倒在地上一次,身上弄的全是泥巴。我从地上爬起来时,在地上捡了根一尺长的木头棍,刚拿到手里就被旁边人拉开了,但具体是谁拉的,我由于眼皮被抓出血,没有看见。我被拉开以后就自己一个人走到沙陈路,上了一辆公交车回到黄土街上步行回家了。王某还供述,“铁牛”和“利子”他们见我被打了,就上来把我和姓许的给拉开了。我和姓许的都是抓住对方的衣领,用拳打对方,打有五、六分钟。2、被告人李某供述:别人都叫我“铁牛”。8月16日下午3点多,我从城关开车回到黄土街上。然后我因为给别人担保买车需要借钱,我便开车到沙河乡X村我连襟魏某成那准备找他借9000块钱。当我开车刚刚到地点的时候,就听见东边有人叫唤,象是在打架。接着我就跑过去看。到后我才知道这是个赌场,现场围了有20多人都没有赌博,在那站着。我当时不知道咋回事,就听见“老纪”说“国洲子”:“你在这闹什么闹,叫什么叫。”后“国洲子”回了“老纪”一句。但我没听见说的是什么。话刚说完,“国洲子”就朝“老纪”脸上打了一巴掌,然后“老纪”就朝“国洲子”左面部砸了一拳,接着双方就开始你一拳我一拳的相互对着打,双方打的时候都是用拳头朝对方面部、头部打的。打的过程中“迎生子”也上来了,但他上来没有直接动手打,象是在拉偏架。只要“老纪”靠近“国洲子”,他就将“老纪”拉着。就这样双方用拳头打了有六、七分钟,可能也都打累了就相互撕扯,一会“国洲子”掐“老纪”脖某,一会“老纪”又掐住“国洲子”的脖某,在撕扯过程中双方都是相互对骂,“国洲子”的上衣被对方撕烂。他们撕扯了二十多分钟刘明利上去夹在他俩中间硬给顶开,接着刘明利便拉着“老纪”走了。刘明利将“老纪”拉走后,“国洲子”又窜上来要跟“老纪”接着打,我就上去拉“国洲子”,让他别打了。拉的时候我的左手拉着“国洲子”右手,我的右手就朝“国洲子”左肩膀或左边腮帮打一巴掌。然后“迎生子”就说你也上来打他弄什么子。我说我这是拉架,你要说我打的话,我就不拉了。后来,“老纪”让刘明利拉走了,现场的人也都陆续散了。3、被害人许泽平(绰号“X”的事实。14、固始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证实现场情况。15、固始县人民医院2010年8月18日诊断证明书证实许泽平诊断印象:蛛网膜下腔出血;治疗及处理意见:抢救治疗无效死亡。16、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病理F-243A号)鉴定意见: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死亡经过、原尸检记录及照片,综合分析认为,在排除中毒及其他器官损伤、疾病的前提下,考虑许泽平系左大脑中动脉动脉瘤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疝形成、脑功能衰竭而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x鉴定书的更改说明;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许泽平系外伤造成左大脑动脉瘤破裂,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大面积出血死亡。补充意见为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都可成为脑动脉瘤破裂的诱因,许泽平的死亡原因是外伤诱发所致。17、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王某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18、受案登记表证实许××电话报案的事实。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泽平及其父母子女的个人基本情况。20、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1、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及撤诉情况。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许泽平在赌场内因纠纷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李某乘拉架之机也对被害人许泽平头面部进行打击,二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许泽平身体,导致被害人许泽平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系共同犯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不是故意伤害,只能是过失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对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这一结果是明知的;其没用拳头打被害人的头部的辩解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除其之外,被害人也与别人发生过厮打的辩解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其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关于被害人许泽平主要是因为喝酒过多导致死亡的辩解与法医鉴定不符。故对被告人王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并非王某一人殴打被害人,动脉瘤破裂并非单纯外伤所致,高血压、醉某亦可导致动脉瘤破裂和被害人身前患动脉瘤,徒手打击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亦有过错,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坦白全部事实,即使构成犯罪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辩解称仅打了一巴掌,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但辩解称打的程度轻,愿意赔偿,要求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李某仅轻打一巴掌,高血压、醉某、救治不当均可造成死亡,被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其本人书面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愿意进行帮教,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以本案尚有其他责任人未受到追究,暂行撤回对被告王某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理由适当,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振

审判员祁长琴

审判员周怀忠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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