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冯某在城关镇X村开设游戏室,在游戏室内购置了具有退币功能的赌博机6台,采取先买币(一块钱买十个币,投一个币上十分)、用所买的币押赌博机定输赢的方法,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2011年11月4日,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城关镇X街将该游戏室查获。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冯某的六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集中销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赌博人刘XX、刘一X、董X、张X、田X的供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赌博机照片、查获经过、销毁证明、被告人冯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设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招揽他人组织赌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当庭尚能认罪,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考虑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性质、手某、情节、数额及悔罪表示,对被告人冯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以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某新
二O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