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X路……。营业执照注册号:(略)……
代表人丁某,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卫东,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工作人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连江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XX,连江县X镇长。
委托代理人庄XX,连江县X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住所地:连江县X镇……
法定代表人陈XX,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站长。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诉称,1996年12月30日,连江县建设银行房贷部与连江县X镇敖北自来水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被告二签订97年连建房字第X号《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工程指挥部向房贷部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1997年1月23日至1997年7月22日止,被告二为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房贷部与被告二签订97连建房保字第X号《保证合同》。房贷部依约向工程指挥部发放了贷款。工程指挥部只偿还了1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连江县支行多次向工程指挥部及被告二催讨未果。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工程指挥部及被告二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信达办事处与原告签订信闽东2004(城东)第X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工程指挥部及被告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信达办事处及原告均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截止2010年9月20日,工程指挥部尚欠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x.49元。工程指挥部系被告一为敖北自来水工程专门成立的机构,敖北自来水工程建设由被告一负责筹资,现工程指挥部已经撤销,被告一应当偿还工程指挥部的债务。被告二对于该借款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请求,判决被告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偿还贷本金x元、利息x.49元(暂计至2010年9月20日止);被告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负连带责任。
被告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辩称,原告主张的金融借款是在某镇X乡前的借款,而且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具有政策性借款性质。借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从来没有正面向被告主张过债权,造成利息增加,债权人也有责任。原来的借款某镇X乡两个单位,还款责任不能只由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一个单位来承担。
被告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为完成上级分配的建设敖北水厂,成立了某镇敖北自来水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工程指挥部和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于1996年12月30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签订97年连建房字第X号《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工程指挥部向房贷部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1997年1月23日至1997年7月22日止,被告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日,中国建设银行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签订97连建房保字第X号《保证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依约向工程指挥部发放了贷款。工程指挥部只偿还了11万元。2004年6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连江县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工程指挥部及被告二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办事处。2004年11月29日,信达办事处与原告签订信闽东2004(城东)第X号《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工程指挥部及被告二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信达办事处及原告均依法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截止2010年9月20日,工程指挥部尚欠借款本金14万元,利息x.49元。工程指挥部系被告一为敖北自来水工程专门成立的机构,敖北自来水工程建设由被告一负责筹资,现工程指挥部已经撤销。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连江县X镇人民政府、连江县X镇水利水电工作站同意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该款项已于2011年4月29日支付),其余利息原告中国某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同意予以免除。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14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