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嵇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嵇玉虎、被告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感情不睦。其曾诉请要求离婚,法院判不离后,双方仍无和好可能。现其复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对夫妻共同房产一套,陕x比亚迪F3出租车一辆及陕x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折价各半分割。
被告马xx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性格不合,其不认可。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他多次找原告要求和好,原告不给其机会,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2001年10月x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2月x日生一子马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生活中,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2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11年2月x日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带小孩数次去原告家请求原告回家与其和好,但遭原告拒绝。2011年11月x日,原告又复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对夫妻共同房产一套,陕x比亚迪F3出租车一辆及陕Axxx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折价各分割。另查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2007年原告父母给双方投资开办一茶叶店,后因经营不善,原告将茶叶店的所有东西拉走。2008年5月x日,以被告名义购买二手陕x比亚迪F3西安的出租车一辆。购买该车时,向原告父母借款10万元,现已还清,同时还借被告亲属数笔借款,已基本还清。2009年10月x日,原、被告用出租车的经营收入购买位于长安区X区x号楼x商品房一套,价值25余万元,面积113。2010年10月,被告三桥街X村x号老家拆迁,原告及被告家人每人分得63标准的房屋。2010年10月,原、被告夫妻分居期间,被告又以13.8万元个人购买东风雪铁龙小轿车一辆。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辩称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其多次找原告和好,原告不给其和好机会,现其认为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很大,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某、(2011)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及孩子利益,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理应妥善处理,正确对待。原告初次起诉,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和好,原告应给予和好机会。现原告在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情况下,一味坚持离婚,显属草率,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的。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马xx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杨宝健
人民陪审员刘水娟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