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19时2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镇X村耿庄电子磅对面时,与张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9mg/x。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19时2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镇X村耿庄电子磅对面时,与张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血醇检验,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9mg/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2011年9月6日19时左右,我在家喝了点酒,骑两轮摩托从黄帝庙乡出来到临颍县城接个人,我沿107国道由南向北靠路东行驶,当快到南街加油站时,与一辆机动车撞倒了一起,怎么撞得我记不起来了。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9月6日晚19点20分左右,我驾驶豫x从南关家中出来去耿庄走亲戚,当时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耿庄村电子磅对面向东拐弯时,有一辆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车开得很快。当我看到那辆摩托车已经撞到我的车右前门上了,骑摩托车人摔倒在地,我下车后闻见那人一身酒味。

3、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4、漯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证实,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9mg/x。

5、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9月6日19时20分,陈某被临颍县交警大队抓获。

6、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临颍县X村。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