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卓坦运,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许某,又名许X,女,1974年10月2日。
原告黄某、刘某与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王某、许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家忠、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卓坦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2011年麦收前,被告许某动员我加入他们的合作社,说合作社包种子、化某、除草剂,还包技术指导,保证玉米比别人的增产20%以上,达不到标准,他们负责补偿,并说合作社有农业专家,对玉米的粗缩病可防又可治,如真的治不了种植的玉米减产了,他们负责全额赔偿,并和种植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经许某的动员,我放弃了种大量红薯,改种玉米,交了18亩的玉米种子款,并签订了合同。玉米种上后,由于被告方的指导不及时,玉米出现大量的粗缩病,以致造成我们18亩的玉米达到90%的绝收。出现此种症状后,被告方和我们协商,说补偿我们2000元,当时我们也不知怎么了,没吱声也算是默认了。我和妻子痛心的同意之后,被告方给付我们2000元钱,并且当时无奈的写下一份证明我是林庄村黄某,种植一埯多株壹拾捌亩因本人前期管理不善造成大量感染病毒,虽责任在本人,合作社考虑家庭困难,特补偿人民币贰仟元。特此证明。此事了结无后患。黄某2011、7、23。这份证明我们是在无奈何痛心之中违心的写的。由于玉米的绝收,造成我家经济困难,而且我们双方的合同是被告违约、误导导致了我们的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们x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辩称:一、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供的种子、肥某、农药都是优质产品。按协议被答辩人应种土地为中上等土力、成方地块、排灌条件好的地,但被答辩人种的18亩地为林地。当时机播手不给其播种、黄某说种吧,种上不让我们管,这样才给其播种。二、玉米播种后,我们及时进行技术指导七八次。第一次到林地后,技术人员提出马上把树铲除,不然影响玉米生长,并要求及时除草,喷药治虫,预防由虫害引起粗缩病的发生,并及时浇水。第二次去树并未除掉,而且玉米苗被淹没。第三次去树已除掉,但树头还在,草很深,已经看不见玉米苗。问黄某,黄某称家人忙不过来。后来又去过几次,情况几乎没有变化,玉米地里遍地是草,后答辩人将10亩地的玉米改种红萝卜。三、答辩人考虑被答辩人家庭困难和自己的声誉,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2000元,了结此事无后患。综上所述,答辩人没有过错,造成被答辩人玉米损失是被答辩人不听答辩人的技术指导造成的,且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此事已了结。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答辩。
被告许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签订种植协议书一份。原告种植玉米18亩,每亩260元费用,原告共交付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货耕款468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播种了玉米,其中播种时原告方有10亩地的林地,播种后,原告砍伐了树木。后又因玉米出现粗缩病,原告将玉米苗铲除,该种为红萝卜,只保留路X路东的树下的玉米。其他的8亩地玉米有不同程度的粗缩病。玉米粗缩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协商,于2011年7月23日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的具体内容为:我是林庄村黄某,种植一埯多株壹拾捌亩因本人前期管理不善造成大量感染病毒,虽责任在本人,合作社考虑家庭困难,特补偿人民币贰仟元。特此证明。此事了结无后患。黄某2011、7、23。原告出具收到2000元的收条一份。被告王某、许某系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职工,为技术指导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玉米”一埯多株玉米合作种植协议书、收款收据、补偿协议证明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签订有合作种植协议书,原告交付了货耕款4680元,双方形成了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方播种了18亩地玉米,虽然后期原告方的玉米出现不同程度的粗缩病,造成部分玉米绝收,但原告方与被告杞县中福一埯多株玉米专业合作社已签订过补偿协议,证明病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方的管理不善所致,被告方补偿原告方2000元,了结此事。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现原告又要求被告赔偿玉米损失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刘某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明杰
审判员王某波
审判员周景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