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重庆某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来到万州区第三人民医院输液。期间被告人黄某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藏在被子下,20时许被告人黄某将电脑盗回家。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845元,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宏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