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夏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臧某采用毒药拌玉米的方式在响河臧某至班楼段北堤投放,毒死斑鸠60只、喜鹊8只、灰椋鸟5只、绿头鸭2只、鸳鸯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商丘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证明、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被毒死的76只野生动物的照片、清点记录及焚烧记录、被告人臧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凤云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