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张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执行人郑某妻子。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张某丙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执异字第17—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张某丙与申请执行人宋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张某丙自愿撤回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某丙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张某丙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丙卫
审判员陈金刚
审判员张某丙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