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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乙与白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原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丙,系原告李某甲之女。

原告王某乙、王某丙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陕西夏洲(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义务帮工人受害补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2月20日,被告白某某让原告李某甲之夫王××(白某某系王××亲舅舅)开自己三轮车在韩岔无偿拉瓷砖和白某,义务帮舅舅装修房子。2009年农历12月23日下午完工,双方一起喝了一场酒。第二天被告白某某让王××开自己三轮车到韩岔帮舅舅退剩下材料,被告白某某骑摩托同行。行至距白某某家约两公里处发生单方肇事,致王××当场死亡。后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白某某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支付抚养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白某某同意支付一定补偿费用并愿分三次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白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x元,当场兑现x元;下剩x元于2010年农历10月30日前付x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x元(已支付费用除外)。

二、三原告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被告纠缠此事。

案件受理费1700元,免收。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海涛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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