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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仲保字第X号

申请人******公某,住所地湖南省**市*****号。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住所地湖南省**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公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公某的价值x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价值x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雅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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