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仲保字第X号
申请人******公某,住所地湖南省**市*****号。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住所地湖南省**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公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买卖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公某的价值x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公某价值x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雅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