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市****。
负责人蒋*,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湖南省株洲市人,系中国**银行******分行职员,住湖南省**市******号。
被告陈**,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分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分行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元,合计人民币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