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住所地汝城县X村。
法定代理人何某甲,该所所长。
被告何某乙,男。
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与被告何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雄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横洞水库是原告所有,经原告同意发包给何某甲养鱼,承包期间何某甲私自转包给欧某某,欧某某在承包期满后又私自将投放水库的鱼抵账给被告,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限期捕鱼,被告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被告辩称,他是与欧某某合伙,后欧某某退伙就将水库中的鱼全转给他了,他已实际向水库投放鱼苗,马上停止经营有很大损失。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将其所有的横洞水库承包何某甲养鱼,承包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承包期间何某甲将承包权转包给欧某某及被告合伙经营,后欧某某退伙,由被告单独经营,承包期满后,原、被告协商不成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乙同意将占用原告横洞水库投放的所有鱼类由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收购,收购总金额壹万玖仟元整(x元);
二、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在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2012年4月13日前)将收购鱼类款付清给被告何某乙。横洞水库内所有鱼类归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所有;
三、本协议生效后,被告何某乙不得再以任何某乙由侵占横洞水库,否则,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将依法追究被告何某乙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汝城县李家洞水库管理所自愿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雄飞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