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获嘉县支行。
诉讼代表人任某某,行长。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系借款人(已死亡)配偶。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袁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获嘉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因情况紧急,于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案外人张幸伟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获嘉县支行的存款x元(帐号x)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马某某、郭某某、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元人民币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秀云
审判员崔荣献
审判员葛逢喜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