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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邢某、宋某、吴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2。

被告邢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现住(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邢某、宋某、吴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世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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