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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被告李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1。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亲马某某(曾用名李X)与母亲王某某共生育原、被告二子。父亲马某某与母亲王某某于2006年11月24日离婚,离婚时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归母亲王某某所有。2007年7月12日该房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村房字第X号,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面积为90平方米,价值三万元。王某某于2008年4月23日病故,原告为继承该房屋而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本溪满族自治县X组,房权证号为村房字第X号平房一处(面积为90平方米)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放弃继承权。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朴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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