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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王XX道路交某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XX、王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XX、王XX因道路交某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8日经株洲市X区交某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张XX、王XX于2007年12月26日17时40分发生道路交某事故,经协商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中王XX受伤,伤后医药费x元,全额由张XX负责承担;

二、王XX受伤后多次住院手术治疗,护理费、生活补助、交某、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两次双膝关节置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等共计x元,全额由张XX负责承担;

三、协议履行后,张XX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鹏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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