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XX、王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确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XX、王XX因道路交某事故赔偿纠纷,于2012年1月18日经株洲市X区交某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张XX、王XX于2007年12月26日17时40分发生道路交某事故,经协商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中王XX受伤,伤后医药费x元,全额由张XX负责承担;
二、王XX受伤后多次住院手术治疗,护理费、生活补助、交某、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两次双膝关节置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等共计x元,全额由张XX负责承担;
三、协议履行后,张XX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鹏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