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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XX,男,汉族。

被告陈XX,女,汉族

原告江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号、人民陪审员江书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07年12月25日被告独自外出务工,从此就没有了音讯;四年来不履行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现原告不知被告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庭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出务工期间相识;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江E;2007年7月20日补办了结某登记;婚后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2月被告独自外出务工,从此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不知被告下落,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江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页、结某、忠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社长代勋洋的当庭证言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从2007年12月外出后至今没有消息,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接近四年;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江E在被告外出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继续自行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江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原告和被告婚生女江E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未产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某。

审判长石建军

代理审判员张号

人民陪审员江书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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