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钟某。
被告曹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查:2010年3月1日被告钟某向原告张某乙借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曹某担保,并约定2010年12月30日偿还完毕。被告钟某、被告曹某一直在陆续还款,至今为止尚欠原告张某乙x元。经原告张某乙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钟某、被告曹某尚欠原告张某乙借款共计x元,被告钟某、被告曹某自愿在2011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张某乙x元,同时给付原告张某乙预交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00元,共计x元。被告钟某、被告曹某自愿在2012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乙x元,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13年3月30日前偿还x元,在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被告钟某、被告曹某自愿在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清,如被告钟某、被告曹某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间内偿还原告张某乙借款,则原告张某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借款,被告钟某、被告曹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张某乙元、被告曹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