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被告董某。
石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以已与被告董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陈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