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绰号谭X,男,生于X年X月X日,出生地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9月7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婧黠、书记员曹艺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忠县X组“刘家沟”林内休息抽烟时,随手将尚未熄灭的烟头丢入林内引发森林大火,过火面积56.08公顷,烧毁成林马尾松林木约x株,幼树约3379株。指控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量刑。
被告人谭某辩称:他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他愿意回家植树造林弥补罪过。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忠县X组“刘家沟”的“大石沟”处割完谷子回家途中进入“刘家沟”森林拾柴时在林内休息抽烟,随手将尚未完全熄灭的烟头丢弃林内引发森林火灾,火势从当日11时许持续至次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回家后发现森林起火,遂与村民一道上山扑火。此次火灾造成大面积森林被烧毁,经重庆市忠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现场测量,过火面积56.08公顷,烧毁成林马尾松林木约x株,幼树约3379株。2011年8月23日0时30分,被告人谭某在家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过失行为导致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谭某失火后积极参与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当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刘和珍
人民陪审员谭某和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