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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向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迎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傅XX

原告向XX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XX、向XX诉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迎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XX、向XX于2012年3月10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XX、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傅XX、向XX负担。

审判员李复进

二Ο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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