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八十五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七区X号(平房)。
负责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一百八十五分店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2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杨继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普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