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某某。
被告徐某。
张某乙与某某、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4日,某某与柏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由某某承建海马汽车郴州柏顺4S店土建工程。2009年7月2日,该工程项目经理徐某与张某乙口头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该工程泥工工程分包给了张某乙,张某乙组织工人将泥工工程完工后,某某至今尚欠张某乙工程款x元,张某乙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在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乙工程款x元。
二、原告张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原告张某乙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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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