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被告袁某。
原告某某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已与被告袁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