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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

被告袁某。

原告某某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已与被告袁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肖XX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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