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被告某某未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不明为由,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1元,减半收取4165.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