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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被告某某未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不明为由,于201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31元,减半收取4165.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肖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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