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身份证号码:************。
被告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