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44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没有向张某乙借过钱,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再审人必须提供书面借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认为,孙某向张某乙借款8000元,虽未有书面借据,但张某乙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张XX、李XX等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孙某提出本案录音不是人民法院所录属于不合法证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证人张XX与张某乙有亲属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某云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李某源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