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姚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安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侯英毅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3日在本院安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6月25日到关王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现已成年)。因被告爱好赌钱打牌,造成夫妻之间长期不和,于2008年分居至今,继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姚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的关系不好,是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6月25日到关王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姚某;1989年2月20日一男孩,取名姚某(现已成年)。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并于2008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提出离婚,被告姚某表示同意;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英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欧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