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被告田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张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
本院2011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谭X与被告田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X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谭X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滕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