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吕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吕某在民权县X村购买了四片林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人将其两片林伐掉。经鉴某共伐355棵杨树,蓄积为38.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吕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1xx、李某、吕2xx、王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滥伐木林现场照片、滥伐林木现场根径调查表、鉴某、工程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吕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吕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吕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