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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张某丁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G106线高场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员。

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生,G106线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员。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丁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丁在国道106线高场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以收取少量罚款方式放纵超限车辆通行,致使国家少得罚款数额巨大。其中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25日,刘某、张某丁共同执法437次少罚款x元,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5日,刘某和其他人共同执法747次少罚款x元,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25日,张某丁和其他人共同执法149次少罚款x元。刘某导致国家少征收超限超载罚款(略)元,张某丁导致国家少征收超限超载罚款x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对超载经过超限站的车辆采取以远低于正常的罚款标准放纵车辆通行,造成重大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张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刘某、张某丁在G106线高场超限超载检查站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公路法及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以收取少量罚款方式放纵超限车辆通行,刘某、张某丁共同执法437次,刘某和其他人共同执法747次,张某丁和其他人共同执法149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张某丁供述;2、证人霍某某、魏某戊、冉某某、江某某、赵某己、汪某某、王某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刘某、张某丁身份证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查站管理暂行规定》、《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等文件、会议记录、执法情况统计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路政执法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公路法及河南省治超相关管理规定,重罚款轻卸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张某丁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丁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丁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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