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马某提供的身份证与合同书上均是马某云,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马某与马某云系同一人,故原告马某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9元,退还给原告马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庆兵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