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6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胖东来时代广场X楼电玩厅,盗窃被害人白某大衣口袋内现金1039元,赃款自肥。案发后王某主动退还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白某陈述,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物证照片,退赃手续,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并已全部退赃,量刑时可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兰国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