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村路段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田某于2011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赔偿死者家属3.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事故现某的勘验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