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杜福初,株洲市X区石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袁XX与被告戴XX、戴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戴XX、戴XX赔偿原告袁XX各项经济损失6200元(当庭给付);
二、原告袁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袁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