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特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19XX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叶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叶XX、陈某、罗XX案外人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叶XX、陈某、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