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沪高民初字第X号
原告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南环大马路X号南环商业中心22/F。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增平、李某某,上海市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士德—华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楼。
本院在审理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士德—华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钱款一案中,原告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向要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上海嘉士德—华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美金650万元或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嘉士德—华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美金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盛勇强
审判员施杨
代理审判员翁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