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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的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易顶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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