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湖南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的地:株洲市X区x。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一般委托代理人易顶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