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某某。
上诉人代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宫某某商标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某审判员陈洪军
代某审判员侯杨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