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吴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冯国玉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吴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