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某诉人):韩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某诉人):薛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某、被某诉人):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X区X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第三人、被某诉人):李某,男。
上诉人韩某甲、薛某与上诉人刘某、被某诉人李某安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韩某甲、薛某、刘某均不服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魏某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薛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乙、赵某,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范某某,被某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某区人民法院(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诉人韩某甲、薛某,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上诉人刘某。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小兵(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