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申请人赵某乙要求宣告南玉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乙所诉南玉英因患有精神病于2006年12月从家中走失,至今杳无音信,请求宣告南玉英失踪。
经查,南玉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与申请人赵某乙是母女关系。南玉英于2006年12月份从最后居住地(略)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南玉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南玉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南玉英自2006年12月份从最后居住地走失后没有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南玉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葛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