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住(略)。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民,住(略)。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8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于X年X月X日生儿子贾某某,于2008年3月13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与被告贾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贾某某由原告胡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双方及孩子各自的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