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阳县X村X组。
代表人宋某乙,男。
代表人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村委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
上诉人原阳县X村X组(以下简称吴庄村X组)因与被上诉人原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庄村委会)、宋某丁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对本案诉争土地补偿款的处理需首先解决诉争土地的权属问题,即首先确认诉争土地是宋某丁的责任田承包耕地或是吴庄村X组未发包的剩余低洼浦坑地。由于宋某丁对诉争土地自第二轮延包时耕种至今已十余年,期间未有人对此提出异议,现吴庄村X组提出诉争土地不是宋某丁的责任田承包耕地,其与宋某丁对诉争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吴庄村X组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阳县X村X组的起诉。
吴庄村X组上诉称:1、本案争议的标的是土地补偿款,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归土地所有人。2、本案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
吴庄村委会辨称:答辩人作为基层组织,对双方纠纷进行处理未果,案涉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宋某丁辩称:案涉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宋某丁系吴庄村X组成员,其主张其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系该小组分配给其的责任田,吴庄村X组则主张案涉土在土地调整中并未分配,宋某丁对此开荒耕种,双方对案涉土地的权属并无异议。因案涉土地被征收,吴庄村X组与宋某丁因案涉土地土地补偿款的归属所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郭某伟
代审判员陈兴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