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翔,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又名李X),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郭某伟
代审判员陈兴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