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苏向伟,许昌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许昌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魏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和许昌市中心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向伟,上诉人许昌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魏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魏某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乙锋